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9234號 財產所有人:王國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東港鎮 嘉新 371 634.94 2分之1 359,000元
備考 重測前:東港段1321-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部分道路,部分為雜木林,部分堤防占用,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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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為東港都市計畫之農業區。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19234號 財產所有人:王國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東港鎮 嘉新 372 713.76 2分之1 41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東港段1321-3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雜木林,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為東港都市計畫之農業區。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 3
113年司執字019234號 財產所有人:王國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東港鎮 嘉新 390 575.93 2分之1 333,000元備考 重測前:東港段1321-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雜木林,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為東港都市計畫之農業區。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 4
113年司執字019234號 財產所有人:王國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東港鎮 嘉新 391 370.97 2分之1 205,000元
備考 重測前:東港段132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部分道路,部分為雜木林,部分堤防占用,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為東港都市計畫之農業區。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 5
113年司執字019234號 財產所有人:王國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東港鎮 建安 587 4640.32 4分之1 1,024,000元備考 重測前:下廍段65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空田及其他短期作物,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5,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