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8840號 財產所有人:林榮華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歸仁區 | 保西 | 207 | 749.02 | 48分之1 | 320,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交通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其上坐落一間鐵皮建物(門牌號碼台南歸仁區保大路153號),部分雜草,部分空地。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道路及停車使用。惟實際使用情況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建物所有權屬及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土地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投標人及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三、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