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451號 財產所有人:許勝南即許慶發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福興鄉 | 文昌 | 1250 | 2271.00 | 48分之2 | 405,000元 | |
備考 | ★本件係調90年度執全字第1791號假扣押卷執行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90年12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老舊平房坐落,嗣本院113年3月26日履勘現場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部分有三合院等建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000元。 四、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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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