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0674號 財產所有人:郭至倫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萬里區 | 頂萬里加投 | 崁腳 | 153-5 | 9921.00 | 36分之3 | 669,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土地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內崁2號建物部份坐落其上,其餘部份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部分為空地。」等語。 (三)據民國113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內崁2號建物占用,建物後方為雜木林,土地為具有坡度之山坡地,整體不動產市場條件較為欠缺,未來發展潛力差,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1筆)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五)本件係拍賣1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僅拍賣基隆市中山區新中山段153-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坐落建物並非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執行標的。該建物與153-5地號土地間之占用使用收益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於應買前,應予查明並詳加注意。 (七)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