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047號 財產所有人:張采蓁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新店區 | 寶興 | 135 287.26 | 21分之2 1,57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依據本院民國113年3月4日指界筆錄,79地號與135地號相鄰,坐落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37489號燈桿北側及西側之道路及南側之菜圃與竹林,其上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上揭鐵皮屋坐落本次拍賣之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解決。 二、以上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倘有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購債務人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1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單獨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11047號 財產所有人:張采蓁 |
(續上頁)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新店區 | 寶興 | 79 | 536.33 | 21分之2 | 2,79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依據本院民國113年3月4日指界筆錄,79地號與135地號相鄰,坐落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37489號燈桿北側及西側之道路及南側之菜圃與竹林,其上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上揭鐵皮屋坐落本次拍賣之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解決。 二、以上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倘有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購債務人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1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