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32836號 財產所有人:黃進益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龜山區 舊路坑一29 4182.28 全部 36,8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3年2月2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雜草林木叢生及部分水泥路,並包含門牌號碼忠義路一段1390之3房屋後方之土地,道路旁大鐵皮屋未佔用本件土地,本件無有門牌之房屋佔用,至土地最深處則有鐵皮屋佔用。因本件土地面積較大,地政人員指界情形容有誤差,就有無建物佔用、土地現況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賣土地,不包含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另因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定後就土地遭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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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113)桃市都開字第3912號證明書,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保護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36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五、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