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8134號 財產所有人:楊國源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楊梅區 | 頭重溪 | 1-0001 | 1037 | 24分之6 | 384,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依本院112年11月27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不臨路。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五、本標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