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6213號 財產所有人:謝元淵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麻豆區 謝安 334 92.69 | 4分之1 320,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交通用地 | |||||||
2 | 臺南市 | 麻豆區 謝安 360 48.71 4分之1 96,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交通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及嗣據債權人具狀陳稱,系爭土地為道路。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