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8964號 財產所有人:賴皇州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學甲區 | 草坔 | 424-4 | 122 | 5分之1 | 341,000元 | |
備考 | 引105司執全244假扣押登記。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廢棄三合院,上開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