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471號 財產所有人:許忠富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官田區 鎮南 358 92.50 | 4分之1 298,000元 | |||||
備考 | 本件引用88執全2421號假扣押。重測前:二鎮段342-28地號。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 | |||||||
2 | 臺南市 | 官田區 鎮南 359 664.37 2分之1 4,253,000元 | ||||||
備考 | 本件引用88執全2421號假扣押。重測前:二鎮段342-1地號。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民國88年8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不動產係債務人所有,358地號為道路,359地號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磚造平房乙棟;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8地號現為雜草空地,359地號上有一三合院(門牌號碼臺南市官田區二鎮14之2號)及其旁廢棄棚架。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11,000元。 四、359地號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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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又優先承買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