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9327號 財產所有人:吳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土庫鎮 | 新崙內 | 324 | 394.13 | 2分之1 | 383,000元 | |
備考 |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重測前:崙內段24-83地號。調102司執全109卷。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債務人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有磚造瓦頂平房、磚造二層鐵皮頂建物多間,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