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7854號 財產所有人:戴宏鈞即戴正楠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中壢區 | 大華 | 462 | 25 | 全部 | 679,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內壢段428-33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為中壢區金華路38號前之道路用地,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四、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37854號
土
桃園市
中壢區
中壢區
大華段 小段 46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679,000 元
7坪(25.00平方公尺) x 全部
7坪(25.00平方公尺) x 全部
拍賣總底價
679,000
67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