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7261號 財產所有人:郭明榮、郭冠妤、邱永達、吳明慧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鹿北 985-2 2625 全部 7,040,000元
備考 農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魚塭。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穿越鄰地空地可通行臨約2米巷道,現況為閒置魚塭,部分為雜林,系爭土地位置為裡地。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8,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