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2585號 財產所有人:蘇崇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白河區 新興 165 2005 全部 3,200,000元
備考 農業區。農地重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前半部種植稻米,後半部為荷花池。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前述地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0元。
四、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4年白河農地重劃區土地,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
第四頁
(續上頁)
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五、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