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772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宏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西湖鄉 三湖 302 2453 10分之1 404,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第四頁
2 苗栗縣 西湖鄉 三湖 303 3838 300分之31 640,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5月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02地號土地為稻田,303地號土地為部分時蔬、大部分稻田。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302、303地號土地現況為農田。
三、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3772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宏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西湖鄉 三湖 304 1764 3000分之419288,000元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5月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04地號土地為稻田(中間有一駁崁)。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304地號土地現況為農田。
三、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03772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宏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西湖鄉 三湖 304-7 2917 40分之1 90,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5月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04-7地號土地為稻田。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304-7地號土地現況為農田。
三、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03772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宏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西湖鄉 三湖 720 390 10分之1 212,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2 苗栗縣 西湖鄉 三湖 721 3406 10分之1 32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苗栗縣 西湖鄉 三湖 721-2 190 10分之1 103,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5月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20地號土地有部分空地、部分建物,721地號土地為雜樹林,721-2地號土地有部分建物、部分雜樹林。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720、721-2地號土地現況為多戶建物坐落、部分空地、小部分雜樹。721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樹林。
三、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72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