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6313號 財產所有人:黃建程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定區 中沙 1414 25.68 | 2分之1 128,000元 | |||||
備考 | 工業區、交通用地 | |||||||
2 | 臺南市 | 安定區 中沙 1415 52.74 2分之1 256,000元 | ||||||
備考 | 工業區、水利用地 | |||||||
3 | 臺南市 | 安定區 中沙 1418 52.10 2分之1 192,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3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水溝。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土地謄本所載,編號1土地為工業區交通用地,編號2土地為工業區水利用地,編號3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速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