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772號 財產所有人:江進財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桃源區 | 樟山 | 393 | 38470 | 全部 | 2,800,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樟山段393地號土地現為雜樹林及空地,部分已流失變為河道。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為雜樹林及空地、河道,現無人占有。另據民國113年4月18日之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屬 |
(續上頁) | |
森林區農牧用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標的遠眺現況為雜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