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2301號 財產所有人:何勝雄(兼何珠興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永安區 文興 96 207.61 | 2分之1 672,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竹子港段521-1地號。 | |||||||
2 | 高雄市 | 永安區 文興 97 1686.41 18分之7 3,872,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竹子港段520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依地籍圖所示,本件土地相鄰,民國113年5月6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光明十巷83、85、87號建物坐落,部分為通道。 |
(續上頁)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9,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三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