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802號 財產所有人:陳冠宏、李怡純、李奇恒、李吳昭、李姚眉、李姚洳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前鎮區 草衙 760 107.38 全部 7,488,000元
備考 陳冠宏持分6分之1、李怡純持分6分之1、李奇恒持分6分之1、李姚眉持分6分之1、李姚洳持分6分之1、李吳昭持分6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之不動產於113年3月4日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為市府路燈編號明正503與和誠街3號間空地,上有香蕉樹、鐵皮屋、出入口有鐵皮閘門,據相對人李奇恆113年6月6日陳報鐵皮屋為其所有,據聲請人113年7月5日陳報土地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8,000元。
1.本件不動產單獨拍賣。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特定商業專用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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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撤銷拍定。
3.本件土地上有不明其占用關係之鐵皮屋,該鐵皮屋不在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代為處理,投標人請注意。
4.本件為共有物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兩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投標人須於開標時在場,否則投標無效。投標人應提出之身分證明、應買資格等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如未檢附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8.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9.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三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