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2340號 財產所有人:陳水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桃源區 | 藤枝 | 387 | 19214 | 全部 | 1,760,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113年6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現為雜林。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2,000元。 | |||||||
第三頁 |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標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七、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八、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2340號 財產所有人:陳水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桃源區 | 藤枝 | 388 | 170 | 全部 | 80,000元 | ||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113年6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現為雜林,依空照圖所示上有2處小方型位置,無法確定是否為建物或墳墓。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標土地不臨路。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標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七、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標土地不臨路,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標土地上是否有固著物占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其上固著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 十、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一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