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685號 財產所有人:吳昌鴻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美濃區 清水 910 232 2分之1 800,000元
備考 重劃前:由吉洋段288-13號轉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
(續上頁)
料及房屋層數及用途
高雄市美濃區清水段910地號--------------高雄市美濃區忠孝路二段97巷3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第一層: 90合計: 90.0
1 166 2分之1 160,000元
備考 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E7313024700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113年4月1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910地號土地為本件建物之坐落基地,在場鄰人表示建物現為空屋,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另據鑑價報告所載,910地號土地為裡地,以私設通道臨接道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2,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本件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及優先承買人均需無自用農舍,始得應買。投標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九、拍賣之建物為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
十、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