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907號 財產所有人:黃明順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金山區 永興 1744 1980.30 | 36分之1 131,000元 | |||||
備考 | ||||||||
2 | 新北市 | 金山區 萬西 265 12148.03 36分之1 239,000元 | ||||||
備考 | ||||||||
3 | 新北市 | 金山區 萬西 91 4.64 36分之1 1,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地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系爭永興段1744地號、萬西段265地號、萬西段91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門牌新北市金山區海興路188號建物西北方1450公尺處、西北方1540公尺、西北方1450公尺處,土地上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另系爭永興段1744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萬西段265、9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