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5954號 財產所有人:吳德發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仁德區 清王 378 12.74 4分之1 58,000元
備考 本件引用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287號假扣押事件。
2 臺南市 仁德區 清王 381 14.05 4分之1 64,000元
備考 本件引用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287號假扣押事件。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其中編號1土地為畸零地,位於第三人房屋旁狹長型土地。編號2土地係第三人房屋後之空地,為畸零地。前開土地均未臨路,出入須經由第三人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