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6020號 財產所有人:田葛迪瑪即田于豪即葛于豪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花蓮市 | 民勤 | 847之14 | 105 | 5分之1 410,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屋層數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847之14地號--------------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民光168之2號水泥、鐵造 | |||||||||||||||
1 | 暫編2450 | 第一層: 81.8合計: 81.8 | 倉庫:16.03 5分之1 80,000元 | ||||||||||||
備考 | 本棟建物總面積為97.83平方公尺,其中約7.18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民勤段847-11地號),約21.72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民勤段847-13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債權人稱有人居住,惟使用現況不明,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暫編2450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97.83平方公尺,其中7.1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勤段847-11地號),21.7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勤段847-13),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7月8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花蓮都市計劃案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000元。 四、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