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891號 財產所有人:曾于馨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 竹山鎮 | 番子田 | 1-5 | 10021.70 | 10分之1 | 61,000元 | |
備考 | 曾于馨即曾明仁之繼承人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5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勢陡峭。債權人則表示土地現無人使用,無分管等語。甲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 |||||||
第二頁 |
(續上頁) | |||||||||
六、甲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甲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八、本件甲標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九、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2891號 財產所有人:曾薪倪、曾于馨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56 | 南投縣國姓鄉龜溝段461、469、470地號--------------南投縣國姓鄉福興巷16之1號 | 住家用、加強磚造、鋼骨蓋鐵皮、3層 | 一層: 53.33二層: 58.73三層: 67.97騎樓: 10.35合計: 190.38 | 一層涼棚面積:9.90平方公尺、二層陽台:16.08平方公尺、三層陽台:6.84平方公尺 | 全部 | 908,000元 | ||
備考 | 曾薪倪即張玉梅之繼承人,曾于馨即曾明仁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物總面積全部占用龜溝段461、469、470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測量後門牌號碼為南投縣國姓鄉福興巷16之1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56建號)坐落於國姓鄉龜溝段461、469、470地號土地,債務人曾于馨在場表示建物無出租、出借,無人居住,但偶爾會回來。建物坐落之土地是向地主承租。建物有因地震受創,地上有裂痕,房間有漏水及壁癌,又因隔壁有龍眼樹,會有螞蟻進來等語。乙標拍賣之建物,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2,000元。 四、拍賣之15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本件乙標拍賣之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建物拍定後,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得提出符合前開法律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聲明優先承買。 六、本件乙標僅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賣,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建物占有使用坐落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七、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