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1781號 財產所有人:林冠妤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萬里區 | 中萬里加投 | 中幅子 | 61 | 7829.00 | 100分之1 | 396,000元 |
備考 |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2年11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1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中福路68號建物部分占用,中福路68之2號建物全部占用,中福路68之3號建物全部占用,中福路72之1號建物部分占用,其餘部分為道路、雜木林、農作物。」。另據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所112年12月15日函覆61地號土地其上使用面積測量結果,除上開4筆建物外,尚有一無門牌磚房占用。又依6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其上登記之建物共兩筆即441建號及442建號,均為農舍。又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上開地上物及農作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五、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4月25日函稱,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農業發展條例第18第4項及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規定,土地共有人及土地上之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其順序以農舍所有權人為優先。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亦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 九、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十、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