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500號 財產所有人:朱以立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長興 389 95.08 12分之1 16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海山罟段434-11地號
2 新竹市 長興 391 398 12分之1 68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海山罟段434-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3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雜樹、雜草,391地號部分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0元。
四、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05500號 財產所有人:朱以立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海山 594 9486 96分之1 240,000元備考 重測前:海山罟段673-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3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4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研判其上為雜樹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