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4745號 財產所有人:薛揚錦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橫山鄉 華山 1383 131.72 2分之1 192,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橫山鄉蔗𫉾160號」之房屋、及一廢棄鐵皮棚架占用,其餘土地為空地及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31902號)鑑定價格。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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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14745號 財產所有人:薛揚錦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橫山鄉 華山 1384 214.89 全部 140,8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新竹縣 橫山鄉 華山 1385 9118.25 全部 5,830,4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遭坐落鄰地之建物越界占用(即同段1183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竹縣橫山鄉蔗𫉾160號」之房屋),其餘為空地及雜樹林地。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又前述可點交之土地部分為無路可達且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如拍定人就該部分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71,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4,3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31902號)鑑定價格。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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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