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569號 財產所有人:蔡勝宗即蔡旭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南州鄉 七塊 857 1880.53 197500分之5902480,000元
備考
2 屏東縣 南州鄉 七塊 862 92.20 197500分之793513,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857地號土地上有數棟第三人建物坐落(非拍賣範圍),其餘為道路、空地,862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使用,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第三頁
(續上頁)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000元。
四、本件拍賣85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86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交通用地。
五、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862地號土地作為道路使用,並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依目的性限縮解釋,該筆土地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前項優先承買權,又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