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9753號 財產所有人:陳沈金百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下營區 營和 539 595.29 8分之1 416,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重測前:下營段63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人和二街136號、146號建物坐落。依稅務局公文,136號建物查無稅籍資料。另有坐落一間三合院,查無門牌。上開地上物、建物與土地間佔有使用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元。
四、依土地謄本記載,本件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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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須主動陳報,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法院審酌。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