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625號 財產所有人:黃一月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四湖鄉 | 東光 | 201 | 2756 | 2分之1 | 1,368,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柏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之201地號土地於本院至現場勘察時有種植水稻,其上有水井,未臨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前開農作物之收取權人不明,債權人代理人所述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亦未據債務人陳報其占有使用情形,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七、承租人(限自任耕作者)有優先承買權。 八、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