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9812號 財產所有人:辜麗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官田區 嘉南 411 5710 4分之1 3,399,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農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1地號現為魚塭,部分果樹;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況上有貨櫃,且為養殖使用,部分種植果樹。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9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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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