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5374號 財產所有人:林曉怡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秀林鄉 | 依柏合 | 521 | 農牧用地 | 山坡地保育區 | 851 | 3分之1 | 260,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重測前:榕樹段100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於本院113年3月13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52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山下路380-1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