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912號 財產所有人:許珮真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鳳山區 | 竹子腳 | 259-61 | 99 | 全部 | 10,164,000元 | |
備考 | 土地使用分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於110年8月4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鳳山區中山東路41巷口進入之道路,目前作為道路使用,但無法確認是否為巷道,需向工務局確認;又本院於113年3月20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位於中山東路43之1右邊空地,上有放置貨櫃一台,並據債權人稱目前出租不明第三人;又據債權人於113年3月28日具狀陳報本件標的上有放置一個20尺貨櫃及多個三角錐和地墊,有車輛停放,經詢鄰居陳稱由債務人父親出租給他人當倉庫及停車格使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使用現況為空地上有放置貨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1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3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地上權不塗銷。 五、本件土地於105年10月25日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普通地上權,設定目的供建築使用,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拍定後隨同移轉,請投標人注意。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六、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其上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情形無法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