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743號 財產所有人:陳鄭春江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瑪陵坑 西勢內寮22-4 8906 全部 21,675,000元
備考
2 基隆市 七堵區 瑪陵坑 西勢內寮22-5 2295 全部 5,564,000元
備考
3 基隆市 七堵區 瑪陵坑 西勢內寮22-6 1911 全部 4,661,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3年3月2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之4地號土地係位於七堵區大華三路100之1號建物東北方約8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2)22之5地號土地係位於七堵區大華三路100之1號建物東北方約22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木林;(3)22之6地號土地係位於七堵區大華三路100之1號建物西方約8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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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22之4、22之5、22之6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