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093號 財產所有人:蘇隆彬即蘇坤宗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永安區 | 新港 | 116 | 767.53 | 8分之1 | 35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部分有鐵皮屋、部分有魚塭、部分為鐵皮圍起之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