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1003號 財產所有人:詹文漢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阿蓮區 | 石案潭 | 1372 | 1249 | 2分之1 | 4,320,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2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依高雄地籍圖資服務網所示為中正路1000巷375弄35號),建物後為菜園。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64,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七、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0月27日農企字第 0930150054 號函釋, 農舍與農業用地已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農舍於拍賣或移轉時,農舍坐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以符合土地法第一○四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之立法意旨與政策目的。)八、土地上菜園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1、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明。 十一、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十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