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5111號 財產所有人:蔡秀蘭地政士即余進家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化區 | 崙子頂 | 560 | 133 | 8分之1 | 32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鄰地泰發宮廟宇前雨遮及出入通道,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