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2944號 財產所有人:王俊雄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鹽水區 舊營 舊營 892 776 10分之1 199,000元
備考
2 臺南市 鹽水區 月港 211 115.42 5分之1 1,664,000元
備考
3 臺南市 鹽水區 月港 211-1 18.27 5分之1 263,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 臺南市鹽水區月港段211、219地號--------------臺南市鹽水區中山路32號1層、磚造、住商用一層: 84.59騎樓: 7.4合計: 91.99廚房8.12 5分之1 205,000元
備考 包含增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為雜草地,編號2、3號土地上有編號1號建物及其他建物坐落,編號1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嗣據債權人具狀陳稱,編號1號土地為雜草地,編號2、3號土地上有編號1號建
(續上頁)
物及後方鐵皮屋及磚造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編號1號建物以外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編號1號建物以外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編號1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編號1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八、編號1號建物部分坐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且坐落權源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與本院權限無涉。
九、編號1號建物部分係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五、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