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5981號 財產所有人:吳清凱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安西 686-1 75.96 7分之1 448,000元
備考 引用95年執全2881號假扣押卷;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
2 臺南市 安南區 安西 686-11 15.04 7分之1 39,000元
備考 引用95年執全2881號假扣押卷;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分割自:686-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編號2土地為巷道,與編號1土地為安和路一段285巷52號房屋前方土地。編號1土地上有依建物坐落,無門牌。據鄰居稱該建物已久無人居。上開建物與土地間使用佔有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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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無門牌資料,無法通知。主張者應主動陳報法院,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法院審核。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祥股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