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5179號 財產所有人:謝旻佑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北門區 | 溪底寮 | 三寮灣 | 207-14 | 75 | 3分之1 | 128,000元 | ||||||
備考 | 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89 |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207-14地號-------------- | 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 | 一層: 44.96二層: 46.02合計: 90.98 | 陽台5.98平方公尺 | 3分之1 | 384,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臺南市北門區三光里三寮灣34號 | |||||||
備考 |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現場履勘,拍賣建物有人居住,放置日常生活用品,有家具裝潢擺設,水電正常運作。 二樓天花板有壁癌。一樓前門廊、後廚房為增建。現場無人可詢問有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無車位。債權人詢問鄰居,稱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中。上開建物現況,本院已盡初步調查義務,不負擔保責任,拍定後不得以建物現況為由,聲請撤銷或賠償。本件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房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房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祥股。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