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1065號 財產所有人:賴源成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楠西區 龜丹 327 1246 3分之1 256,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楠西區 龜丹 326-3 971 3分之1 1,28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3 臺南縣 楠西鄉 龜丹 326-11 21 3分之1 32,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編號2土地上有龜丹3號建物坐落其上。編號3為建物前空地。編號1土地上種植有木瓜,土地旁為溪流。上開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使用佔有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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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然須主動陳報,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供法院審核。
六、編號1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祥股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