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59511號 財產所有人:高素蘭、陳杏、黃怡嘉、黃奕隆、曾淑貞、曾信雄、曾瑜美、曾文龍、黃俊吉、黃縀、黃正行、黃正治、黃三富、黃宗禮、王思銘、林文燕、黃忠信、黃政道、黃政富、黃閔澬、黃政義、王齊悦、王澤理、黃俊民、王淑麗、黃維卿、黃達元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鶯歌區 永昌 748 10.78 | 全部 760,000元 | |||||
備考 | 各共有人權利範圍:高素蘭310023分之59976、陳杏103341分之3528、黃怡嘉516705分之28224、黃奕隆516705分之28224、曾淑貞492100分之1764、曾信雄492100分之1764、曾瑜美492100分之3528、曾文龍492100分之1764、黃俊吉177156分之1764、黃縀73815分之3528、黃正行88578分之3528、黃正治88578分之3528、黃三富88578分之3528、黃宗禮88578分之10584、王思銘98420分之1764、林文燕177156分之3528、黃忠信49210分之1764、黃政道3515分之588、黃政富49210分之1764、黃閔澬49210分之1764、黃政義98420分之1764、王齊悦98420分之882、王澤理98420分之882 | |||||||
2 | 新北市 | 鶯歌區 永昌 752 1371.62 全部 95,600,000元 | ||||||
備考 | 各共有人權利範圍:高素蘭1550115分之77616、陳杏103341分之3528、黃怡嘉516705分之28224、黃奕隆516705分之28224、曾淑貞492100分之1764、曾信雄492100分之3528、曾瑜美492100分之1764、曾文龍492100分之1764、黃俊吉177156分之1764、黃縀73815分之3528、黃正治88578分之3528、黃宗禮88578分之10584、王思銘98420分之1764、黃忠信49210分之1764、黃政道703分之168、黃閔澬49210分之1764、黃俊民177156分之1764、王淑麗177156分之1764、黃維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卿24605分之3528、黃達元88578分之3528,信託財產,委託人黃三富、黃達元88578分之3528,信託財產,委託人黃正行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鶯歌區永昌段748地號之土地係位於路燈編號203553正對面之一長方形土地,似為人行道所在地;同段752地號則位於上開土地後方之雜草地。 二、本件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86年11月17日)變更鶯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乙種工業區。 三、因748地號土地為人行道,故拍定後不點交;而依鑑價報告稱,752地號土地上似有種植農作物,故拍定後僅得依土地目前之現況點交。 四、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因本件所拍賣者為多筆土地,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而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28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八、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