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8058號 財產所有人:陳資憲即陳雍壬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龍潭區 八德 1191 2143.33 | 32分之1 288,000元 | |||||
備考 | ||||||||
2 | 桃園市 | 龍潭區 八德 1196 840.33 32分之1 116,000元 | ||||||
備考 | ||||||||
3 | 桃園市 | 龍潭區 八德 1197 2498.20 32分之1 34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據地政人員指稱,1191地號有加強磚造房屋(無門牌)占用,占有權源不明,1196地號為菜圃,1197地號為竹林。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請應買人注意。 五、優先承買權:(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僅得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聲明優先承買,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又因本件標的共有人眾多,拍定後踐行通知優先承買權之程序冗長,請應買人自行考量,如經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所繳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2)119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倘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且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先於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又如拍定人對前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3)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六、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函,本件1191、119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另1197地號土地皆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 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
第四頁 |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 乙 | ||||||||
112年司執字108058號 財產所有人:陳資憲即陳雍壬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龍潭區 | 八德 | 1255 | 44401.10 | 1420832分之27201 | 3,136,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稱,1255地號為雜林。 二、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8,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請應買人注意。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又因本件標的共有人眾多,拍定後踐行通知優先承買權之程序冗長,請應買人自行考量,如經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所繳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六、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函,本件1255地號土地皆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 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續上頁) | |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相關物件
112司執字第108058號
土
桃園市
龍潭區
龍潭區
八德段 小段 1196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16,000 元
254坪(840.33平方公尺) x 32分之1 不點交 甲
254坪(840.33平方公尺) x 32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744,000
744,000
土
桃園市
龍潭區
龍潭區
八德段 小段 119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88,000 元
648坪(2143.33平方公尺) x 32分之1 不點交 甲
648坪(2143.33平方公尺) x 32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744,000
744,000
土
桃園市
龍潭區
龍潭區
八德段 小段 119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40,000 元
755坪(2498.20平方公尺) x 32分之1 不點交 甲
755坪(2498.20平方公尺) x 32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744,000
744,000
土
桃園市
龍潭區
龍潭區
八德段 小段 1255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136,000 元
13431坪(44401.10平方公尺) x 1420832分之27201 不點交 乙
13431坪(44401.10平方公尺) x 1420832分之27201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3,136,000
3,1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