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502號 財產所有人:劉益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 593 516.78 9分之1 117,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4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20918號)特拍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第四頁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5502號 財產所有人:劉益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 594 1178.21 3分之1 774,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8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20918號)特拍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113年司執字005502號 財產所有人:劉益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 595 1765.30 3分之1 1,278,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5,6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20918號)特拍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竹東鎮重光段1088、1088-1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十一、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第六頁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05502號 財產所有人:劉益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 596 845.39 12分之1 162,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4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20918號)特拍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竹東鎮重光段1088、1088-1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十一、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
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戊
113年司執字005502號 財產所有人:劉益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 603 1514.99 3分之1 1,098,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9,6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 年度司執字第 號)第 次拍賣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竹東鎮重光段1088、1088-1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十一、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己
113年司執字005502號 財產所有人:劉益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 604 166 3分之1 468,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6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20918號)特拍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庚
113年司執字005502號 財產所有人:劉益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 801 353.68 2分之1 1,287,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未懸掛門牌之建物,建物未占用之土地,有種植農作物。據債權人查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母親同住,農作物則為債務人之叔叔種植,惟無法另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作物之種植人亦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7,4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20918號)特拍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九、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十、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
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十一、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二、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四、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五、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辛
113年司執字005502號 財產所有人:劉益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 790 9540.13 720分之16 1,548,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有懸掛門牌者,其門牌號碼為: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光明路398巷62號、62之1號臨、二重里光明路398巷67弄21、25、28、41號。另有無門牌鐵皮屋、水泥二層建物、水泥三層建物。建物未占用之土地,部分為稻田或種植其他農作物,部分作私設道路使用。據債權人查報,地上建物之現住人、農作物之種植人均為債務人親戚,惟無法另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作物之種植人亦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9,6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20918號)特拍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十、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一、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十二、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四、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五、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壬
113年司執字005502號 財產所有人:劉益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 792 2434.64 360分之4 756,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續上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有懸掛門牌者,其門牌號碼為: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光明路398巷67弄28號、30號臨、42號、39號、41號。另有無門牌建物數棟。據債權人查報,地上建物之現住人均為債務人親戚,惟無法另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作物之種植人亦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1,2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20918號)特拍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05502號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段 小段 593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17,000 元
156坪(516.78平方公尺) x 9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17,000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段 小段 595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278,000 元
534坪(1765.3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278,000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段 小段 596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62,000 元
255坪(845.39平方公尺) x 12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62,000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段 小段 603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098,000 元
458坪(1514.99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098,000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段 小段 604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468,000 元
50坪(166.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468,000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段 小段 79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548,000 元
2885坪(9540.13平方公尺) x 720分之16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548,000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段 小段 79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756,000 元
736坪(2434.64平方公尺) x 360分之4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756,000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段 小段 594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774,000 元
356坪(1178.21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774,000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段 小段 80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287,000 元
106坪(353.68平方公尺) x 2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28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