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4221號 財產所有人:方玉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苓雅區 | 成功 | 3 | 875 | 10000分之176 | 6,208,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 | ||||||||||||||
1 | 343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成功段3地號--------------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五福三路101號10樓之310 層 樓鋼 筋 混凝土造 | 十層: 84.10合計: 84.1 | 全部 1,344,000元 | ||||||||||
備考 | ||||||||||||||
2 | 344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成功段3地號--------------10 層 石造十層: 84.10合計: 84.1全部 1,216,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五福三路101號10樓之2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本院113年1月18日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稱,標的二建物打通、由其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54,000元。 1.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在場第三人稱天花板部分漏水,經通知債務人陳報而債務人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3.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據管理員稱債務人未積欠管理費、整棟大樓均無車位,惟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管理費或其他相關規約,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5.投標人須於開標時在場,否則投標無效。投標人應提出之身分證明、應買資格等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如未檢附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6.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7.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三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