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1524號 財產所有人:馮財寶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蘆竹區 竹中 461 690.01 10000分之5483,584,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蘆竹區 竹中 505 42.40 10000分之548224,000元
備考
3 桃園市 蘆竹區 竹中 506 85.75 10000分之548448,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
(續上頁)
料及房屋層數及用途
1,152,000元
桃園市蘆竹區竹中段461地號--------------桃園市蘆竹區仁和街65巷3號地下層: 94.05合計: 94.05
1 213 貯藏室、店舖、4層鋼筋混凝土造平台10.51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18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本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461地號土地為本建物基地,505、506地號土地為道路,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本建物門牌號碼位於社區一樓,屋內為一般住家,惟建物謄本所載「層次」為「地下層」,主要用途為「貯藏室、店舖」,按建築法第73條第2、3項及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另一樓平台部分,有部分蓋滿,並有大門作為出入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461地號土地為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3年11月27日)之住宅區,505、506地號土地為上開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撥用、其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另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回函,461地號土地領有(82)桃縣工建使字第00049號使用執照。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