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5651號 財產所有人:吳文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觀音區 三座屋 新興 503 2472.00 5分之1 1,824,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觀音區 三座屋 新興 504 2064.00 5分之1 1,536,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03、504地號為稻田,504地號另有一小角為道路用地。另據債權人陳報504地號旁有墓地。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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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2,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六、本件土地之優先承買權情形如下,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所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對其得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優先承買權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105651號 財產所有人:吳文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觀音區 富溪 651 503.45 5分之1 5,376,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51地號為雜草地。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6,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五、本件土地之優先承買權情形如下,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
(2)本件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6年1月6日)之第二種住宅區,待重劃區共分為六區整體開發單元,本案屬第三區整體開發單元,應一次辦理整體重劃開發。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標別: 丙
112年司執字105651號 財產所有人:吳文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觀音區 富溪 617 256.63 70000分之3500672,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續上頁)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17地號為雜草地。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5,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五、本件土地之優先承買權情形如下,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
(2)本件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6年1月6日)之第二種住宅區,待重劃區共分為六區整體開發單元,本案屬第三區整體開發單元,應一次辦理整體重劃開發。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