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2319號 財產所有人:吳開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龍潭區 | 成功 | 1377 | 813.97 | 10838分之2085 | 1,76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黃泥塘段296-11地號、特定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為位於黃泥塘53-2號中友機電公司東北方之雜草地。另依鑑定報告所示拍賣標的之地形為不規則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2,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四、本件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拍賣土地係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