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754號 財產所有人:周淑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楊梅區 | 新明 | 681 | 121.74 | 4分之1 | 1,344,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 伯公岡段223-275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楊梅區中正路140巷32號。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及自行與建物所有人協議地租,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本件如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或其他優先承買權相關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又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標的土地與地上建物,若符合民法第876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則有法定地上權,拍定後應自行與建物所有人解決土地使用關係或協議地租,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評估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